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的决定
[2018-09-03 00:46:00]
二、将第二条修改为:“下列各项个人所得,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: “(一)工资、薪金所得; “(二)劳务报酬所得; “(三)稿酬所得; “(四)特许权使用费所得; “(五)经营所得; “(六)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…
来自 人民日报 的更多结果
二、将第二条修改为:“下列各项个人所得,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: “(一)工资、薪金所得; “(二)劳务报酬所得; “(三)稿酬所得; “(四)特许权使用费所得; “(五)经营所得; “(六)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…
来自 人民日报 的更多结果